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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
三、各交易团、各商会(协会)、各参展单位要对所属展位的使用加强管理。
(一)各交易团、商会(协会)负责与其所安排的全部参展企业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并随《参展手册》回执一并寄送至外贸中心交易会工作处(详见手册回执内页)。
(二)所有展位须指定1名展位负责人。
1.展位负责人须是该展位参展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办理参展商证,可由业务人员兼展位负责人。展位负责人须坚守岗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不允许擅自离馆,并有义务向检查单位说明展位使用情况。
2.不同的展位须指定不同的展位负责人,即每个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一个展位。
3.参展单位于3(9)月20日前向交易团通过《参展手册》回执的形式报展位负责人(包括姓名、所在单位及部门、所负责的展位号等)。如变更展位负责人,须提前报交易团。各交易团于3(9)月25日前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备案系统,并于3(9)月30日前通过汇总《参展手册》回执的形式将展位负责人情况报外贸中心交易会工作处备案。
对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及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的单位,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三)随参展企业同来广交会的联营(供货)单位,每一展位限一家;参展企业与联营(供货)单位不得在0.5个展位内共同参展。
(四)参展企业不得遮盖楣板上联营(供货)单位的标识或不按大会规定摆放参展证明牌。
广交会顾问:蒋长江 13538894376
电话 020-61267474 qq:736362195
广交会顾问:涂诗玮 13710124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