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家银行对电子银行业务从技术上和业务上都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但在法律上存在“盲点”凸显,亟待立法规范,明确银行和储户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储户的资金安全,保障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从立法层级看,我国目前仅制定了专门的部门规章来规范电子银行业务。2006年,人民银行颁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银监会出台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其内容主要是监管电子银行业务。现行《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则均未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规定。由于立法层级偏低,不能适应电子银行健康发展的需要。
从立法内容看,我国现有的电子银行规定,更多从监管角度来规范,而有关电子银行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交易规则、民事责任、涉外电子银行交易的法律适用等内容则未予明确。国内喧嚣一时的“许霆案”刚刚以轻判五年告一段落,各种媒体和公众对金融机构电子业务管理提出很多疑义。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共同表示将联手打击银行卡犯罪。相对于许霆恶意取款的个例,此次联合行动的重点是排查银行卡支付体系的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落实银行卡发行、交易、清算等环节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加大对银行卡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探索建立跨部门预防和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但对电子银行业务有关民事责任做出界定的,目前仅有《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内容过于简单和片面,一旦发生民事纠纷,仍难以明确电子银行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
显然,现行的有关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不能适应我国电子银行业务迅猛发展的状况,应尽快从法律上规范电子银行业务,明确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护储户的利益。一方面,银行有权利保护储户的资金;有义务不断升级系统,采用“基于风险的认证”等系统,确保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这一系统可以事先登记储户常用的软件及互联网接续服务提供商等信息,当系统发现存在盗取可能时,将利用口令确认本人身份,防止储户受到“间谍软件”的侵害,使储户不会因为那些伪装成金融机构的邮件而被盗取用户名称及密码等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储户有权利提出并监督银行没有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保护储户的资金,如在电子银行业务管理上出现问题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储户有义务提高防范意识,熟练掌握相关电子银行业务,并严格按业务规程操作,以免上当受骗。